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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162号原告:胡某,务工。委托代理人:严永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经商。原告胡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2015年7月14日,原告胡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姚墨雨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人民陪审员  叶文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