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162号原告:胡某,务工。委托代理人:严永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经商。原告胡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2015年7月14日,原告胡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姚墨雨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人民陪审员 叶文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