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春、吴丽华等与吴君宝、叶韶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春,吴丽华,陈海斌,陈海清,吴君宝,叶韶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男,193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丽华,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斌,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清,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锦,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君宝,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于清远监狱服刑。原审被告:叶韶明,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于清远监狱服刑。上诉人陈春、吴丽华、陈海斌、陈海清因与被上诉人吴君宝、原审被告叶韶明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同意其缓交,并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通知陈春、吴丽华、陈海斌、陈海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其应于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5年7月1日,陈春、吴丽华、陈海斌、陈海清签收《缴纳二审案件诉讼费通知书》。但陈春、吴丽华、陈海斌、陈海清至今未按本院的通知要求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照陈春、吴丽华、陈海斌、陈海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春、吴丽华、陈海斌、陈海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伟军代理审判员 邓荣斌代理审判员 梁晓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丘 毅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