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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睿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13号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于保庆,该公司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陈蔚,该公司职工。被告马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鑫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陈彦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