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管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彐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管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许刚丈,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彐强,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攸法管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我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5)攸法管字第9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是欠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劳务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涉及项目即攸县金域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攸县辖区范围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辉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先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