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章添与厦门市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添,厦门市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004号原告陈章添,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厦门市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写字楼八楼。法定代表人杨贤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添与被告厦门市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市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添撤回对被告厦门市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陈章添负担。审 判 员 林月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