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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仉荣、沈国强与沈国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仉荣,沈国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18号原告:徐仉荣。委托代理人:程水林、褚明星(实习),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国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史斌。委托代理人:薛韬。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仉荣诉被告沈国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仉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0元,由原告徐仉荣负担。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