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325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被告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广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