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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三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三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选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南京三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邢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辉,男,1955年4月14日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大庆,男,1952年5月14日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徐选萍,女,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原告南京三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2782元、公摊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270元、弱电维护费120元、电梯电费281元,合计345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5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徐铮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6月23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三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李大庆、被告徐选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上海路利物业公司系高淳万福城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商,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其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带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75元。后上海路利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2011年1月1日,原告三维物业公司与该小区的开发商高淳区万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万福城小区一期续建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书》1份,约定:原告自2011年1月1日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以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带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75元收取。后原告按约向该小区业主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2014年11月24日,原告取得特务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三级暂定一年。2014年12月15日,物价主管部门向原告出具“关于万福城小区”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其中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为带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5元收取,电梯、公共照明等公共水电费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同分摊。被告徐选萍作为XX栋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103.02平方米,带电梯)的业主,未交纳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公摊水电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电梯电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引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选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三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2225元、公摊水电费230元、电梯电费281元,合计2736元;二、驳回原告南京三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选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 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缪赟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