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城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侯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打工。2013年9月11日因酒后驾车被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14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2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研究决定,2015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晚,被告人侯某在家饮用两茶碗白酒后,驾驶鲁S×××××号小型客车行驶在莱城区九羊大道,当日21时20分许,在行至孙官庄村路段时,侯某与贾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贾某和摩托车乘车人玄小雪受伤,两车受损。当日23时17分,公安机关抽取侯某静脉血。经2014年5月3日检测,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协议书,证人贾某的证言,被告人侯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侯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酒精含量较高,依法从重处罚;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荣涛人民陪审员  谷道菊人民陪审员  魏庆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亓 乔相关法律链接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