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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王某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巷*号*单元*层*号。身份证号:6104311977********。委托代理人齐晓联,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峰,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XX村*组。身份证号:6121281968********。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伟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齐晓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王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8月23日,原告按约定将200000元借款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承诺于2014年3月10日前未归还款项时,将自2013年8月23日起按月息2.5%计算利息,并承担未支付款项金额的10%的违约金。被告至今不偿还借款,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并自2013年8月2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作答辩。本案的调查重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00元借款是否有事实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是否有事实依据?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有:1、被告王某所写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款200000元,并约定还款时间、利率、违约金及管辖法院等。2、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交易明细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将200000元转入被告的账户。被告王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开庭审查,对原告提交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结合证据2,能够相互印证,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利率,原告将款转入被告账户,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8月23日,原、被告约定借款200000元。原告按约定将200000元被告的借款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王某某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款项打至王某农卡,我王某将于2014年3月10日前归还款项,将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月息2.5%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若2014年3月10日前未归还款项时,将自2013年8月23日起按月息2.5%计算利息,并承担未支付款项金额的10%的违约金,若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双方可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2013年8月23日打款至王某卡上借款人王某2014.1.16。被告王某在约定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按约定时间返还借款。原告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未央区人民法院以被告王某户籍在陕西省蒲城县,移送至蒲城县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即2014年3月10日前偿还借款,应承担借款利息。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0元,因未向法庭提交经济损失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王某某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约定的利率25‰,如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按约定利率从2013年8月23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如约定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从2013年8月23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刘根锁人民陪审员  薛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益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