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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玉明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玉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9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玉明,女,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天河区龙口。因本案于2014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欧阳奕、黎晓薇,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玉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玉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徐玉明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曹某(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玉明不服,以其向曹某借款时既未虚构任何事实,也未隐瞒真相,主观上没有非法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骗取对方的财产,也没有逃匿的行为,其不构成诈骗罪,其与曹某之间的借款属民间借贷纠纷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徐玉明,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玉明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向玉生代理审判员  钟锦华代理审判员  付龙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银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