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胡巧霞与施爱花、胡冬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爱花,胡巧霞,胡冬惠,永康市荣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爱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巧霞。委托代理人:王笑圭。原审被告:胡冬惠。原审被告:永康市荣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冬惠。上诉人施爱花为与被上诉人胡巧霞、原审被告胡冬惠、永康市荣顶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爱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施爱花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施爱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