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殷建昌与秦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建昌,秦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41号申请人殷建昌。被执行人秦子龙。殷建昌申请执行秦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殷建昌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子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3639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75元、执行费42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子龙长期在外打工,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