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燕与邱团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邱团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43号原告刘燕,曾用名刘艳,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被告邱团结,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诉被告邱团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燕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燕承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