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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山西明禾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朔州市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兰,山西明禾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朔州市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517号原告李桂兰,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应县大黄巍乡梁亭村人,现住应县四中家属楼*栋*单元***室。被告山西明禾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培录,职务董事长。被告朔州市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培录,职务董事长。原告李桂兰诉被告山西明禾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朔州市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4日,被告山西明禾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明禾陶瓷公司)向原告借款1100000元,月利息2.5%,被告朔州市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明禾地产公司),用其明禾小区公寓楼商铺四号楼作抵押。但被告借款后未支付过利息,也未偿还本金。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明禾陶瓷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明禾地产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被告明禾陶瓷公司向原告借款1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借期一年。并以明禾小区公寓楼商铺作为抵押,约定借款到期后半月归不回本金,房屋归原告所有。借款当日,明禾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预订协议》,主要内容为原告自愿认订公寓楼商铺一层四门,房屋建筑面积398.58平方米,单价6500元一平方米,总价2590770元。明禾地产公司同时向原告出具收房款收据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凭据,预订协议等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明禾陶瓷公司借款事实清楚,但双方约定利率偏高,本院酌情调整月利率为2%。被告明禾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预订协议》,其实质是为被告明禾陶瓷公司向原告借款所提供的担保,被告明禾地产公司应在预订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明禾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桂兰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从2014年8月4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朔州市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明禾小区公寓楼商铺一层四门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4700元(缓交80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安勇审 判 员  蔡世葆人民陪审员  王诗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琼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