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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移福与于初廷合伙协议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移福,于初廷,郭立新,何敬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移福,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初廷,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立新,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敬松,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再审申请人张移福因与被申请人于初廷、二审被上诉人郭立新、何敬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云中法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26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期间,依法向二审被上诉人郭立新、何敬松公告送达了再审申请书副本、审理再审案件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再审申请人张移福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移福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移福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案再审公告费560元,由再审申请人张移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志远审判员  赵 克审判员  张文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梓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