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孙瑞祥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2789号罪犯孙瑞祥,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沈铁西刑初字第6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瑞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认为,罪犯孙瑞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3月31日,罪犯孙瑞祥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瑞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瑞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海秋审判员 秦艳芳审判员 仉志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传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