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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阚疃食品厂与利辛县米尔顿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辛县米尔顿家俱有限责任公司,阚疃食品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米尔顿家俱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从侠,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阚疃食品厂。负责人:王从轩,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利辛县米尔顿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阚疃食品厂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辛县米尔顿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利辛县米尔顿家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