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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铁路中心医院与刘庆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铁路中心医院,刘庆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唐山市铁路中心医院,住所地:唐山市国防道218号。法定代表人:韩瑞清,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丽,该单位职工。被告:刘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铁路中心医院诉被告刘庆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铁路中心医院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铁路中心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铁路中心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9元,由原告唐山市铁路中心医院自负。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