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墨市蓝村镇绪江鞋材加工厂与田立燕、郭振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蓝村镇绪江鞋材加工厂,田立燕,郭振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835号原告即墨市蓝村镇绪江鞋材加工厂,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鲁家埠村。负责人孙延驰,厂长。被告田立燕。被告郭振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即墨市蓝村镇绪江鞋材加工厂诉被告田立燕、郭振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蓝村镇绪江鞋材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99元,减半收取149.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即墨市蓝村镇绪江鞋材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宋福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