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黎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某,黄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刘彩凤,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上诉人黎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黎某与黄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黄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黄某丙。2008年6月11日,黄某甲做了节育手术。2010年12月16日,黎某、黄某甲达成离婚协议,内容如下:“1.黄某甲与黎某自愿离婚;2.婚生大女儿黄某乙归黄某甲抚养,黎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3.婚生小女儿黄某丙归黎某抚养,黄某甲不需要支付抚养费;4.双方随时享有探视的权利,双方不得加以阻止;……7.本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负法律责任;8.本协议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当日,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取得《离婚证》。离婚后,黄某乙一直随黎某生活。2012年,黄某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请求判令:黄某乙由黄某甲携带抚养,黄某丙由黎某携带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2013年1月28日,原审法院作出(2013)穗南法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乙由黄某甲携带抚养,黄某丙由黎某携带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判决生效后,黄某乙一直随黎某生活。2015年2月5日,黎某提起本案诉讼。黄某乙至黎某起诉时已年满十周岁,经法庭询问,其表示愿意跟随黎某生活并称黎某家中还有一个妹妹和一个弟弟,自己如果读完高中考不上大学,可以参加工作挣钱供弟弟妹妹读书。黎某自称以摆设流动摊点售卖早餐维生。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既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同时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还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应考虑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因此,黄某乙关于愿意随谁生活的意见不能作为决定抚养权的唯一理由,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首先,黎某与黄某甲离婚时协议黄某乙由黄某甲携带抚养,属双方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次,黄某甲已经做了节育手术,依法应优先考虑其对黄某乙的抚养权;再次,与黎某相比,黄某甲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相对较好。综上,黎某要求变更黄某乙的抚养权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1)项、第16条第(3��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黎某负担。判后,上诉人黎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其与黄某甲离婚后,黄某乙一直由其携带抚养,而黄某甲从未看望及支付任何抚养费,黄某甲有固定收入,还擅自占用了两个女儿的土地分红,却未对其三人进行任何照顾,可见黄某甲对女儿并无感情,且没有抚养的意愿。2.黄某甲曾对女儿黄某乙施以严重家庭暴力,并致女儿嘴角形成永久性疤痕,黄某乙不愿与黄某甲共同生活。3.黄某甲对本案应对态度较为消极,且已组建新的家庭,而今明显在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法定抚养义务。4.其有能力和收入抚养黄某乙长大成人。据此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黄某乙由其抚养;2.黄某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其支付黄某乙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至十八周岁;3.判令黄某甲补交离婚之日起至判��生效期间黄某乙抚养费;4.一、二审诉讼费均由黄某甲承担。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原审法院已以本案事实为基础,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考量,结合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实施节育手术情况对抚养权归属作出认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二审期间,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意愿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上诉人目前的抚养条件并不存在足以改变离婚协议约定的优势,本院对原判的认定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黎某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姝审 判 员 赵剑奕代理审判员 任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晶赵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