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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保字第1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秀芳与曲英刚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保字第12743号申请人赵秀芳,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曲英刚,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王海强,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赵秀芳与被申请人曲英刚、王海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赵秀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曲英刚驾驶的登记在王海强名下、车牌号为京Q1V6**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秀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曲英刚驾驶的登记在王海强名下、车牌号为京Q1V6**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石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