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上海日精物流有限公司与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日精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00038号原告上海日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2051号9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廖述牡,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邵丹,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大丰市幸福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宝田,该大队大队长。原告上海日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日精物流有限公司以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日精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日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日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杜美玲审判员 刘曙杲审判员 袁菊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绍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