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曾星明与黄岸生、黄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星明,黄岸生,黄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曾星明。被执行人黄岸生。被执行人黄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睿、黄岸生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91393元(未计算从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