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彭云良与龚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云良,龚正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885号原告彭云良(又名彭运良),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易爱明,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正宇,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云良与被告龚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云良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云良以联系不上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云良负担。审 判 员 张伟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