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国军与王保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军,王保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张国军,男,汉族,住平罗县。被告王保国,男,汉族,住平罗县。原告张国军与被告王保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证据不足,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由原告张国军负担。审 判 长  王月娥人民陪审员  罗淑霞人民陪审员  王卫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