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邓秋花与晏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秋花,晏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875号原告邓秋花。被告晏非。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了原告邓秋花与被告晏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晏非已经履行,原告邓秋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晏非的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邓秋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晏非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秋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秋花承担。代理审判员 狄毅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澄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