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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邓秋花与晏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秋花,晏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875号原告邓秋花。被告晏非。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了原告邓秋花与被告晏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晏非已经履行,原告邓秋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晏非的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邓秋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晏非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秋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秋花承担。代理审判员  狄毅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澄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