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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权、卢萍等与冯惠珍、左骞予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权,卢萍,黄钦起,王金海,罗文,冯惠珍,左骞予,左晓静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92号原告梁权。原告卢萍。原告黄钦起。原告王金海。原告罗文。被告冯惠珍。被告左骞予。被告左晓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权、卢萍、黄钦起、王金海、罗文诉被告冯惠珍、左骞予、左晓静清算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萍、黄钦起、王金海、罗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萍、黄钦起、王金海、罗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萍、黄钦起、王金海、罗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海锐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苏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