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权、卢萍等与冯惠珍、左骞予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权,卢萍,黄钦起,王金海,罗文,冯惠珍,左骞予,左晓静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92号原告梁权。原告卢萍。原告黄钦起。原告王金海。原告罗文。被告冯惠珍。被告左骞予。被告左晓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权、卢萍、黄钦起、王金海、罗文诉被告冯惠珍、左骞予、左晓静清算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萍、黄钦起、王金海、罗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萍、黄钦起、王金海、罗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萍、黄钦起、王金海、罗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海锐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苏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