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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芒市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芒市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芒市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亚军,男,白族,1969年9月3日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本院在执行芒市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和工资收入人民币每月2000.00元,时间为2015年7月起至2020年2月止,共55个月,最后1个月扣划256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执字第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管有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多泽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