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四海与被告刘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四海,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黄四海,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柏加镇双源村大冲组*****号。委托代理人郭福胜,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坪阳庙乡公平村黄兴组黄兴***号。委托代理人陈健康,长沙市开福区湘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云,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坪如村东风村民组***号。委托代理人赵浅平,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黄四海与被告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谢湘琼,代理审判员刘凯、人民陪审员沈良芝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陈欣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四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四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四海撤诉。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黄四海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湘琼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人民陪审员 沈良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