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0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甲等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1797号原告张某。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审理原告张秀芹、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芹、王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庆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