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都刚与戈德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刚,戈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都刚,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戈德伟,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都刚与被执行人戈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汪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都刚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戈德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都刚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戈德伟的财产情况认可,并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法执字第26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