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监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寻衅滋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940号陈×: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本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132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定确认我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不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我的行为只是伤害自己不是伤害他人,并没有危害后果,我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你所提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查,根据你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及案发的地点、时间等因素,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你的行为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以该罪定罪并科以相应的刑罚,故你所提理由不成立。原裁定根据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做出的处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予以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