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梁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69号原告梁某,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金岗村委会深圳。身份证号码:×××2512。委托代理人冯培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被告侯某,女,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江。身份证号码:×××252X。原告梁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冼毅华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培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在两次见面后,于××××年××月××日在南丰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当天,被告即向我提出借10000元给她家里建房屋,我心想已是一家人了,就把钱给了她。后来于2013年8月8日办喜宴前几天,我也托我的亲人给被告母亲送去礼金12000元。因婚前不了解,所以婚后根本没有感情。结婚后被告在我家住了十天就跑回娘家,随后任我怎样哀求,被告也不愿意回家。在我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又和被告母亲商谈请求被告回家,被告依然不理不睬。由于被告遗弃家庭使这段婚姻无以为续,原告与被告也无感情可言。为了原、被告双方各自的幸福,无奈之下我曾于2014年向封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我只简单地以感情不和、出走不归为由向被告提出离婚,疏忽了许多不为人知的事实,而未能弄清被告的庐山真面目,以致法院判决我与被告不准离婚。其实被告是以结婚为幌子,欺骗我的感情,实质是想骗取我的钱。所以我跟被告现在根本就没有感情可言了,希望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退还我的礼金12000元及借款10000元。被告侯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侯某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封开县南丰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工作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双方从2013年中秋后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之后双方甚少来往。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诉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要求被告归还礼金12000元及借款10000元。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添置共同的财产,无共同的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与被告侯某相识后自愿结婚,但双方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常因工作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双方从2013年中秋后开始分居至今,分居后,双方很少来往,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疏远。特别是原告第一次提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法和好。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表示无和好可能,坚决要求离婚。应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应予支持。另外,原告梁某于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归还礼金12000元及借款10000元,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尊重其意愿。被告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侯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被告侯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上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江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