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裁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罗林伟与蒙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林伟,蒙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罗林伟。被执行人蒙含。申请执行人罗林伟与被执行人蒙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32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承担执行费5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蒙含所有的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方家园3栋3单元E8号商品房一套进行评估、拍卖,目前暂不能变现处置。此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上述房产能变现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再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32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