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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颜丙平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丙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滕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丙平,男,1965年3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滕州市荆河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副主任,���滕州市。2014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聂震,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二刑诉[2014]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丙平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运毅、徐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丙平及辩护人聂震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审理中,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宣布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颜丙平利用担任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3万元,为他人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2月,被告人颜丙平非法收受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某村居党支��书记唐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在计划生育查体方面为其谋取利益。2、2006年3月,被告人颜丙平非法收受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梁场居党支部书记梁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在缴纳社会抚养费方面为其谋取利益。3、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颜丙平非法收受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贾某所送现金8000元,在缴纳社会抚养费方面为其谋取利益。4、2008年间,被告人颜丙平非法收受滕州市荆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孟某某所送现金7000元,在缴纳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查体方面为其谋取利益。5、2007年8月,被告人颜丙平非法收受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赵某某所送现金3000元,在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6、2008年11月,被告人颜丙平非法收受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张某某所送现金4000元,在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7、2008年10月,被告人颜丙平非法收受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董村居居委会主任刘某某所送现金6000元,在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8、2009年10月,被告人颜丙平非法收受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双庙居居党支部书记刘某甲所送现金5000元,在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9、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颜丙平两次非法收受滕州市武所屯煤矿带工队长田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万元,在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10、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颜丙平非法收受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东大庙居居委会主任安某所送现金5000元,在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11、2009年间,被告人颜丙平非法收受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孙堂居党支部书记王某甲所送现金3000元,在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12、2007年6月,被告人颜丙平非法收受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郭庄居党支部书记郭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在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13、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颜丙平非法收受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冯东居党支部书记冯某某所送现3000元,在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14、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颜丙平非法收受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程堂居党支部书记程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在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15、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颜丙平非法收受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刁庄居党支部书记李某某所送现金3000元,在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16、2007年4月,被告人颜丙平非法收受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金疃居党部书记黄某甲所送现金3000元,在缴纳社会抚养费方面为其谋取利益。17、2009年8月,被告人颜丙平非法收受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前洪居党支部书记赵某甲所送现金3000元,在计划生育查体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另查明,被告人颜丙平因涉嫌受贿被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后,经查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被告人颜丙平主动供述了上述受贿事实,并将赃款10.3万元上缴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颜丙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某、梁某某、贾某、孟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田某某、安某、王某甲、郭某某、冯某某、程某某、李某某、黄某甲、赵某甲等人证言,中共滕州市委文件,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常住人口登记卡,侦查机关办案说明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颜丙平的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丙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10.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丙平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丙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二、犯罪所得10.3万元(现存放于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狄瑞亚人民陪审员  周 毅人民陪审员  许光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奚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