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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世芬、单秀英等与潘安法、王伟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芬,单秀英,马柏芹,潘安法,王伟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芬。申请执行人单秀英。申请执行人马柏芹。被执行人潘安法。被执行人王伟绒。本院在执行李世芬;单秀英;马柏芹与潘安法、王伟绒(2015)舟定执民字第12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安法、王伟绒财产已被处置完毕,其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234号应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