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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于天瑞与凉州区下双乡于家湾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天瑞,凉州区下双乡于家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于天瑞。被告凉州区下双乡于家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负责人徐典龙,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天瑞诉被告凉州区下双乡于家湾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天瑞申请撤回对被告凉州区下双乡于家湾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天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天瑞负担。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