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德珠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342号被执行人周德珠。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丹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周德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六日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六日、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追缴罚金。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周德珠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现被执行人在服刑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辉审判员  邱国枫审判员  路忠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建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