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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君根、王岩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张君根,王岩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民字第150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张君根。被执行人:王岩根。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君根、王岩根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33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君根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元;被执行人王岩根负连带责任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君根、王岩根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君根、王岩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张君根、王岩根的银��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张君根、王岩根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1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君根、王岩根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君根、王岩根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5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君根、王岩根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朱 翀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佳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