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桂英与被执行人曾广武、王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英,曾广武,王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英,女,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牛心坨乡李胡岗村。被执行人曾广武,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牛心坨乡*房身村。被执行人王素娟,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牛心坨乡*房身村。申请人刘桂英与被执行人曾广武、王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3)辽民三初字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3)辽民三初字8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付殿辉执行员 程廷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