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道楚与张冷双、戴爱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黄道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光如、董捷。被执行人张冷双。被执行人戴爱娟,曾用名林爱娟。申请执行人黄道楚与被执行人张冷双、戴爱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2383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4年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冷双、戴爱娟支付申请执行人黄道楚案款100000元。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1月30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1月30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7月14日向公安机关发起协助布控。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7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何成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