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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行非诉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田晓慧、王振民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田晓慧,王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魏行非诉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田晓慧,农民。被执行人王振民,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A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5)A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     胜     涛审判员 陈     合     强陪审员 李章群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鸣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