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马玉荣与王静华交通事故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荣,王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马玉荣,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王静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马玉荣与王静华(2015)齐执字第1459号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韩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