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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等与田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高某某,田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2525号、(2013)定民初字第02526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朱某某、高某某所申请为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决定合并执行,确定由被执行人田某、马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2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2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田某、马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将被执行人马某(马某某)所有的位于定边镇长城南街某号楼房一处经两次拍卖保留价为434.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高某某抵偿借款本金514万元,且该房屋已交付二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2525号、(2013)定民初字第02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全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