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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69号余文忠因诉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行政赔偿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信行终字第4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余文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余文忠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张立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建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求学、余文忠因诉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行政赔偿两案,我院已裁定指令你院再审,请你院再审时注意以下问题:(一)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但由于被告行政行为的违法导致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对因其行为造成的难以查明的内容及数额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该案中李求学、余文忠的请求赔偿的数额实际上分为两项:房屋损失及其他。对赔偿数额可以区分进行认定,仅以房屋损失无法确定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理由,应予纠正。(三)建议你院再审时加大调解力度,力求实质性解决纠纷。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