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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大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铜冶炼厂铜电解一车间工人。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铜冶炼厂铜电解一车间工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3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10000元、诉讼费2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