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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0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周礼满与何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礼满,何雨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02409号原告周礼满。委托代理人陈强,长沙县法理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雨春,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原告周礼满与被告何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何雨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要点:1、1000000元的资金往来属实,欠条上的1000000元是原告周礼满托其办事预付的费用,因事情未办成,已通过银行转账向周礼满归还了600000元;2、原告周礼满承诺给其100000元作为差旅费,只欠原告周礼满300000元,愿意归还该笔欠款本金。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周礼满与何雨春经案外人潘军旗介绍认识,2012年周礼满托何雨春找关系办理电力工程项目审批,向何雨春预付了1000000元作为活动资金(其中600000元是以现金方式支付、400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后因事情未办成,2012年10月22日,何雨春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向周礼满账户转账600000元,并于当天向周礼满出具了一张由其签名的总欠条,载明“今欠到周礼满人民币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在10月24号下午四点归还”。潘军旗在该欠条空白部分写明“本人做为见证人承担寻找到人并督促归还为止的全部责任”;2、周礼满同意给予何雨春100000元作为差旅费。庭审中,周礼满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双方���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欠款数额问题。周礼满认为其共向何雨春支付了1600000元(其中600000元是以现金方式支付,10000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后因事情未办成,2012年10月22日,何雨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了600000元后向其出具了一张1000000元的欠条。何雨春认为,周礼满共向其预支了1000000元(其中600000元是以现金方式支付,4000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已归还600000元,且周礼满承诺给予100000元作为差旅费,尚欠周礼满300000元。根据双方的要求,对何雨春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44)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无另外600000元的转账记录。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在周礼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向何雨春支付了该笔600000元欠款的情况下,本院对1000000元欠款之外的另外600000元欠款不予认可,即周礼满共向何雨春支付了1000000元,已归还600000元,并承诺给予100000元作为差旅费,何雨春尚欠周礼满本金300000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何雨春尚欠原告周礼满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周礼满要求被告何雨春归还此笔欠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雨春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礼满偿还欠款300000元;二、驳回原告周礼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26元,由被告何雨春承担4418元,原告周礼满承担103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斌人民陪审员  杨自立人民陪审员  谢铁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颖附:本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