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姚蒙与沭阳县晴晴电脑绣花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蒙,沭阳县晴晴电脑绣花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姚蒙。被告沭阳县晴晴电脑绣花厂,住所地沭阳县到经济开发区昆山南路(超奇特玩具厂*楼)。法定代表人孙海全,该厂厂长。本院受理原告姚蒙诉被告沭阳县晴晴电脑绣花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5年7月14日9时00分开庭,因原告姚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5元,合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云人民陪审员 于广宁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沙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