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跃飞与王义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飞,王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170号原告王跃飞。被告王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飞与被告王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飞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义明位于临沂市兰山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义明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